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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唯偵查發布器(這群武漢人好剛!高空墜落骨折,還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出院第一句話讓人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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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群武漢人好剛!高空墜落骨折,還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出院第一句話讓人心疼

武漢市公安局今日舉行

“把警服穿在心上

2019年武漢市公安局民警

榮休儀式”

283名今年退休的老民警在這里正式告別警營

戳視頻看現場▼

10位榮休民警代表

身穿制服、肩披綬帶登場

獲頒“榮休紀念章”

武漢公安今年共有283名民警光榮退休有的是偵查破案的高手有的是扎根基層派出所的老兵還有的是技術支撐……

其中有這樣一位緝毒警讓人不得不聯想到今年一部火遍大江南北的緝毒題材電視劇《破冰行動》……

《破冰行動》劇照

江岸區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民警王元慶1998年轉業參警到現在一直在禁毒大隊

21年來,抓獲大小毒販1000余名累計繳獲的各類毒品有上千公斤先后獲個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布控、抓捕,他總是沖在最前面與毒販在腳手架上搏斗骨折后拄著拐杖辦案

王元慶的左腳腳踝

明顯比右腳的更大

“這是受傷最重的一次。”

2000年10月的某天

在中山大道新華電影院一帶

王元慶與毒販李某追擊搏斗

兩人一起從5米多高的腳手架上摔落

王元慶雙腳著地

頓時感覺左腳一陣劇痛無法起身

他伏在地上忍痛將對方死死抱住

直到戰友趕來

后經醫院診斷

王元慶的左腳腳踝骨折

在醫院住了沒幾天

就杵著拐杖回到隊里

“這案子是我經手的,我最熟。”

王元慶今年6月就已正式退休警銜、警號都上交了但他還是每天來隊里上班“手里還有個案子,經營幾個月了,辦完我才安心。”武漢這樣厲害的老民警還有很多……

軌道交通管理分局街道口派出所民警劉厚望一直工作在反扒一線連續3年獲評“反扒能手”通過眼神和動作就能辨認出扒手并在他們作案時“突然出擊”

漢陽區分局五里派出所社區民警湯學瑞是五里派出所首批民警37年來扎根轄區熱情服務永遠把群眾放在心上

洪山區分局卓刀泉派出所民警陳躍利首創人口信息“一分鐘采集法”“微信定位法”用行動證明“創新”并不是年輕人的專利

儀式結束后,許多榮休民警依然激動不已,他們這樣說——

人生如歌歲月怱,四十余載似陣風,還未建功把業立,已至黃昏近晚鐘。

—治安管理支隊政治處 劉愛民

“莫春者,風乎舞雩,詠而歸”,愿此心、此情伴你我一同前行!

—硚口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 張勝華

十年軍旅唯國安,再斗頑兇鑄警魂。戎裝一生功卓著,銀發生輝乃向前。

—硚口區分局六角亭街派出所 余必忠

無悔從警路,丹心映忠誠,身離心不離,退休不褪色!

—武昌區分局紫陽路街派出所 郝國鵬

從警40載,無悔入警營;今日說再見,退休不退志,不忘初心再前行,發揮余熱再作為。

—軌道交通管理分局三金潭派出所 黃忠舫

……

“把警服穿在心上的人,從來不怕路的黑,因為他就是那顆最亮最亮的星辰……”為這些英雄點贊

長江融媒出品 記者:謝冰林 通訊員:楊槐柳 王威 胡子昂 攝影:史偉 攝像:肖僖 制作:陳峰 編輯:王戎飛 校對:梅際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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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準確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分別是

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案件類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訴案件4件;二是指導意義典型,6起案例,雖然都是正當防衛,但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是關于對暴力傳銷的防衛。據悉,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于多發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于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于故意殺人罪。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著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衛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對于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批典型案例的發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司法擔當,更精準地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實現法、理、情有機統一。此外也回應了社會關切,進一步弘揚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檢察機關提示,公民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范侵害,盡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

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

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準確理解和把握

“正在進行”“行兇”等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法律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于不法侵害雖然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于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要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景,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確判斷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還是嚴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確判斷嚴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據此來確定是否適用刑法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結婚,婚后生育兒子潘甲(11歲)、女兒潘乙(9歲)。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對王某霞實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協議離婚,約定潘某撫養兒子潘甲,王某霞撫養女兒潘乙。一年后,經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2019年7月,二人先后獨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節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隨王某霞在姥爺王某民家中上網課,不愿意跟隨潘某回去,潘某以領回潘乙為由兩次來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時許,潘某駕駛摩托車載潘甲來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領回潘乙,因潘乙不愿回家,王某霞和潘某發生爭吵,王某霞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將潘某勸離。3月22日16時許,潘某再次駕駛摩托車來到王某民家中,進入王某民兒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剛滿月的嬰兒時,被隨后趕來的王某霞勸離該房間。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二人發生爭吵。潘某右手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匕首(全長26.5厘米,柄長11厘米,刃長15.5厘米,刃寬2.8厘米),左胳膊夾著潘乙走出院子大門,王某霞緊隨其后,因潘乙不愿隨潘某回家掙扎并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攔時,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后部、頭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雙眼,王某霞大聲喊叫。此時正在大門外東側棚房內收拾柴火的王某民聽到喊叫聲后,隨手拿起一把镢頭跑到大門外的水泥路上,見王某霞頭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見狀持镢頭在潘某的后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時,王某民又持镢頭在潘某后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后王某民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29分鐘后,120到達案發現場,出診醫生發現潘某手中攥著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腰部開放性傷口、左腰部肌肉血腫、左腎包膜下血腫、左腎周血腫,左腎挫傷、頭皮裂傷。經鑒定,潘某系被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3月23日,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30日提請批準逮捕。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潘某的行為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為保護家人免受侵害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于4月6日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釋放,隨后公安機關對王某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會同公安機關多次向雙方當事人家屬釋法說理。經了解,潘某家中僅有其母胡某某(現年54歲)、其子潘甲二人,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經協調,鎮政府已將胡某某列為低保對象,并向民政部門為潘甲申請困難救助。對于王某霞及女兒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檢察機關通過一系列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當事人的現實困難,提高了辦案質效。

(四)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不苛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完全對等,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價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兇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聞聲趕到時潘某與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頭部流著血,王某民持镢頭反擊屬于對“正在進行”的“行兇”實施防衛。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仍然存在,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仍處于“正在進行”中。王某民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精神處于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于苛求其反擊方式、部位、力度精確到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實踐中,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暴力沖突,導致重大傷亡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檢察機關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時,對于因案致貧的家庭給予幫扶和救助,彰顯了為民執法的情懷和司法的溫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廣大公民理性對待感情糾葛,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樹立優良家風,建設和諧家庭,避免家庭悲劇發生。

案例二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

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和財產安全

實施防衛致人重傷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人為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阻止暴力拆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組織張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趙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員均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另案處理)等人,在康某某帶領下,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墻進入耿某華家中。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后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后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傷。隨后,卓某某、谷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并將耿某華架出院子。劉某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后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鑒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三)檢察履職情況

案發后,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俱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的刑罰。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因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聘用拆遷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等費用,對耿某華房屋部分毀壞予以相應賠償。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提請逮捕時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辛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中,對于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一般防衛,還是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特殊防衛,存在認識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卓某某等人的行為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四)典型意義

耿某華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拆遷,其實施防衛行為具有正當性,對于致二人重傷的結果,應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墻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實施的暴力,對耿某華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不法侵害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沖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同時,妥善處理拆遷中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有序。要引導房地產企業依法文明規范拆遷行為,教育被拆遷業主要參與協商,依法維權,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發生。

案例三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

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對此不難判斷。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相關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少案件處理中存在認識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急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防衛人被騙入傳銷組織,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傳銷人員不法侵害時,面對多人圍毆,盡管不法侵害人沒有持器械,防衛人持刀反擊,造成傷亡結果的,應當從防衛人的角度設身處地考慮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后,郭某某、繆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進入房間,幫助控制高某波。隨后,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見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間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該房間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馬步,并推搡高某波。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伙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張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從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離現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安某某符合銳器刺擊導致心臟破裂死亡;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梁某某左手拇指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區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21日,經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機關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袁州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認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衛的意圖,客觀上面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后果,但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向袁州區公安分局闡明擬不起訴的理由,公安機關表示認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主辦檢察官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親屬開展釋法說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親屬表示接受處理結果。

(四)典型意義

在判斷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反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面對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制其加入傳銷組織,為擺脫困境實施防衛,持刀反擊,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后果,但從防衛人面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為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此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格依法規范辦案,注重釋法說理,提升辦案質效,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近年來,暴力傳銷案件在全國各地多發,暴力傳銷組織肆意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帶來嚴重危害,也成為滋生黑惡犯罪的重要領域。依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防衛,同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依法對高某波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于依法保護公民正當防衛權;有利于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弘揚正氣,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案例四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

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準確界分相互斗毆與正當防衛

(一)法律要旨

準確界分相互斗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關鍵看行為人在主觀意圖上是為了防衛合法利益還是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在道路行車糾紛中,一方正常行駛,另一方違章駕駛,主動挑釁,引發打斗的,在判斷行為人是互毆還是防衛時,要從誰引發矛盾,誰造成矛盾升級,以及行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評判。要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準確認定,司法結論應彰顯公平公正、邪不壓正的價值理念。

(二)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14時許,申某某與朋友王某某、周某某等人飲酒吃飯后,由王某某駕駛申某某的越野車,欲前往某景區漂流。與申某某同向行駛的余某駕駛越野車,帶其未成年兒子去往同一景區。在行駛過程中,王某某欲違規強行超車,余某正常行駛未予讓行,結果王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路邊防護攔發生輕微擦碰。申某某非常生氣,認為自己車輛剮蹭受損是余某未讓行所致,遂要求王某某停車,換由自己駕車。申某某在未取得駕駛證且飲酒(經鑒定,血液酒精含量114.4mg/100ml)的情況下,追逐并試圖逼停余某的車。余某未予理會,駕車繞開后繼續前行。申某某再次駕車追逐,在景區門前將余某的車再次逼停。隨后,申某某下車并從后備箱中拿出一根鐵質棒球棍走向余某的車門,余某見狀叮囑其兒子千萬不要下車,并拿一把折疊水果刀下車防身。申某某上前用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將其往后推,右手持棒球棍擊打余某。余某在后退躲閃過程中持水果刀揮刺,將申某某左臉部劃傷,并奪下申某某的棒球棍,將其扔到附近草地上,申某某撿取棒球棍繼續向余某揮舞。圍觀群眾將雙方勸停后,申某某將余某推倒在地,并繼續毆打余某,后被趕至現場的民警抓獲。經鑒定,申某某左眼球破裂,面部單個瘢痕長5.8cm,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余某為輕微傷。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11月,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以余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分別立案偵查,同年12月分別移送京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京山市人民檢察院并案審查后認為,余某的行為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于2019年1月18日決定對余某不起訴。同時,申某某在道路上追逐攔截余某,把余某的車逼停后,手持鐵質棒球棍對余某挑釁、斗狠、威脅及毆打,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京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能,決定追加起訴申某某的尋釁滋事犯罪。2019年3月4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四)典型意義

實踐中,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沖突、打架,導致人員傷亡,在故意傷害類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多發。正確判斷是故意傷害行為還是正當防衛行為,行為人具有相互斗毆意圖還是防衛意圖,是司法中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依法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時,不能簡單地以防衛行為造成的后果重于不法侵害造成的后果,就排除當事人具有防衛意圖。應當從矛盾發生并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順序、使用工具情況、采取措施的強度等方面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應以防衛人的視角,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強度和危險性,防衛人所處的具體環境等因素,進行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斷。此案中,防衛人余某正常行駛,不法侵害人申某某挑起矛盾,又促使矛盾步步升級,先拿出兇器主動對余某實施攻擊。反觀余某,其具有防衛意圖,而且防衛行為比較克制,造成申某某輕傷的結果,不能認定為互毆。余某在車輛被逼停,申某某拿著棒球棍走向自己的情況下,攜帶車內水果刀下車可視為防身意圖,不影響防衛目的成立。

司法機關要切實轉變司法觀念,堅決摒棄“唯結果論”和“各打五十大板”等執法司法慣性。對引發爭吵有過錯、先動用武力、使用工具促使矛盾升級的一方實施還擊的,可以認定還擊一方具有防衛意圖。在判斷是否防衛過當時,不應苛求防衛措施與不法侵害完全對等。要依法對有過錯一方主動滋事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現實生活中,道路行車過程中發生糾紛和輕微剮蹭比較常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冷靜處理糾紛。此案警示人們要注意道路行車安全,理性平和對待輕微剮蹭事件,避免以武力解決糾紛。

案例五

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

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對強奸行為實施特殊防衛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強奸”與行兇、殺人、搶劫、綁架是并列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在強奸犯罪中,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現形式,就是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對強奸行為實行特殊防衛不要求侵害行為已經達到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衛人才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踐中,強奸案件具有證據相對薄弱的特點,在涉強奸的正當防衛案件辦理中,在證據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補強原則,在認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圖、侵害能力、侵害強度和不法侵害是否處于持續狀態時,應體現有利于防衛人的原則。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晚19時許,許某某醉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許祠組農田時,遇見剛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遂趁四周無人之機下車將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系。周某某用手亂抓、奮力反抗,將許某某頭面部抓傷,并在糾纏、反抗過程中,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許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暫停侵害并站立起來,周某某為了防止其繼續對自己實施強奸行為,一直站在許某某身后拽著軟管控制其行動。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許某某駕駛的三輪車上對峙。期間,許某某聲稱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進一步實際行動;周某某大聲呼喊求救時,遠處某養雞場經營戶鄒某某聽到聲音,走出宿舍,使用頭燈朝案發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無其他人員留意或靠近案發現場。

二人對峙將近兩小時后,許某某下車,上身斜靠著車廂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軟管下車繼續控制許某某的行動,許某某提出軟管勒得太緊、要求周某某將軟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將軟管放松,許某某趁機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掙脫軟管。周某某擔心許某某掙脫軟管后會繼續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許某某手指、手背,同時用力向后拽拉軟管及許某某后衣領。持續片刻后許某某身體突然前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認為其可能是裝死,仍用力拽拉軟管數分鐘,后見許某某身體不動、也不說話,遂拎著塑料桶離開現場。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現場查看,發現許某某已死亡,遂電話報警、自動投案。經鑒定,許某某符合他人勒頸致窒息死亡。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樅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批準逮捕,9月30日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樅陽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周某某的行為可能屬于正當防衛,遂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并重點圍繞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退回補充偵查、補強證據。經該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強奸的許某某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許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于2019年6月25日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四)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將正在進行的“強奸”與“行兇”“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規定,可以實行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體現了對婦女人身安全和性權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許某某將周某某推倒在稻田里,趴在周某某身上,解其褲腰帶,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強奸行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的強奸行為進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在證據采信上,此案發生于夜晚的野外田間,沒有目擊證人,周某某供述穩定,且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周某某的供述應予采信。在雙方對峙過程中,周某某試圖求救但沒有實現,在救助無門,逃跑不能的特殊環境下,在近兩個小時的高度緊張和驚恐狀態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對許某某是否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作出精準判斷,應當采信周某某認為不法侵害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判斷。

此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依法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對婦女權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此案的不起訴將對弘揚社會正氣,消除社會戾氣,促進社會治理產生積極影響,有利于鼓勵公民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同時,引領社會公眾養成保護弱勢群體的風尚,弘揚真善美,抵制假惡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和諧安寧。

案例六

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

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對共同侵害人實施防衛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對于正在進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為,防衛人反擊,造成暴力程度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響防衛強度的整體判斷。

(二)基本案情

劉某某因對薪酬不滿經常曠工,因此受到公司處罰。2019年3月19日18時許,劉某某為此事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吵,便聯系其親戚歐某某來幫忙。歐某某于當晚20時許趕到該公司后,因公司相關負責人已下班,劉某某便邀歐某某及另外兩名同事一起吃夜宵喝酒唱歌至次日零時。酒后,劉某某認為同事文某豐“討厭、不會做人,此事系文某豐舉報所致”,遂臨時起意要歐某某一起去恐嚇文某豐。劉某某醉酒駕車,和歐某某一起來到該公司門口,用微信語音聊天約正在上晚班的文某豐到公司門口見面。劉某某拿出一把事先放在車上的匕首交給歐某某,并吩咐歐某某等文某豐出來了就用匕首恐嚇他。

文某豐來到公司門口后,劉某某提出自己從公司離職,要求文某豐給錢賠償。文某豐當場拒絕并轉身欲返回公司。劉某某追上阻攔并抓住文某豐的左手,同時用拳頭毆打文某豐的頭部,歐某某亦上前持匕首朝文某豐的左胸部刺去。文某豐見狀用右手抓住匕首的刀刃搶奪歐某某手中的匕首。搶奪中,文某豐所穿針織衫左胸部位被匕首劃爛,右手手指、手掌均被劃傷。文某豐搶到匕首后,拿著匕首對仍在毆打自己的劉某某、歐某某揮刺。劉某某被刺后松開文某豐,歐某某亦摔倒在地。文某豐即轉身跑往公司保安亭,立即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文某豐將匕首交給民警,如實供述了事發經過。醫護人員到現場后,發現劉某某已經死亡。經鑒定,劉某某系因劍突下單刃刺器創傷致右心室全層破裂、右心房穿透創傷造成急性循環功能衰竭死亡。文某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3月20日,湖南省寧鄉市公安局以文某豐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變更為取保候審。同年9月27日,寧鄉市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后以文某豐涉嫌故意傷害罪、歐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寧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寧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文某豐面對劉某某以拳頭毆打和歐某某持匕首刺向自己胸部,奪下匕首進行反擊,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于2020年4月3日對文某豐作出不起訴決定。歐某某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訴,于2019年12月19日被寧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劉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兩個女兒生活陷入困境,寧鄉市人民檢察院在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的同時,協調相關部門幫助其家庭申請社會救濟,相關部門及時給予困難補助。該案辦理最終實現了法理情的有機統一。

(四)典型意義

對于不法侵害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雖不確定,但實施了足以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防衛人可以實行特殊防衛。此案中,劉某某指使歐某某恐嚇文某豐,到達現場后拿出匕首交給歐某某,盡管其吩咐恐嚇的內容不確定,但當歐某某持匕首向文某豐的要害部位刺去時,二人共同實施的不法侵害已嚴重危及文某豐的人身安全。文某豐面對劉某某、歐某某共同實施的暴力侵害進行反擊,無論造成二人中誰的死傷,都屬于正當防衛,即使造成暴力程度較輕的劉某某重傷或者死亡,也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認定文某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鼓勵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在遭受不法侵害,特別是嚴重暴力侵害時,要敢于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司法機關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作者:孫風娟)

吉林長春市中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利菲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

一名共產黨員,整天與老板為伍,為老板謀利,應有的黨性在哪里?

一名領導干部,不重晚節,任人唯錢,應有的底線在哪里?

一名法院院長,違規干預案件,執法犯法,應有的敬畏在哪里?

面對這些問題,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利菲無言以對,羞愧難當。

2018年6月20日,經吉林省委批準,省紀委監委對宋利菲涉嫌嚴重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立案審查調查,6月21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9月17日將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起訴。至此,宋利菲嚴重違紀違法的事實浮出水面。

意氣風發 已成過往

1968年10月,16歲的宋利菲響應插隊號召上山下鄉,接受貧下中農再教育,去農村插隊2年。回城后,先在食品廠當工人,后來又到副食商店作營業員。

宋利菲在農村插隊時,吃苦耐勞,每年都是全村女同志中工分最高的;在工廠和商店工作時,她思想活躍、工作認真,被任命為單位的團總支副書記。1972年,她加入了中國共產黨。1975年9月,她被組織推薦到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習。畢業后,她留校任法律系團總支書記。其后,又先后任共青團長春市委副書記、長春市司法局副局長、長春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長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吉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吉林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省委委員。

熟悉宋利菲的人都說,她聰明、有水平、有魄力。當年剛剛走上領導崗位的她,在廉潔自律方面要求是比較嚴格的。正如她在懺悔書中所寫,“那些年,我在長春市乃至吉林省曾經被視為有魄力、能作為的年輕女干部之一,領導和同志們的贊揚聲,至今在我耳邊回響;家里人為我驕傲的情景,至今歷歷在目。那時我對工作充滿了激情,記得我在省委政法委工作時,公公去世,我回集安市奔喪,誰都沒告訴,兩天就回單位上班;我做甲狀腺手術只用10天就上班了,同志們問我干什么去了,我說辦事去了。那時我對自己要求很嚴格,做到了一個共產黨員的自律。”

到2012年8月退休時,宋利菲已參加工作44年,入黨40年。在職業生涯的最后幾年里,她放松了黨性修養、迷失了政治方向,利用手中的權力瘋狂斂財,在退休6年后被查處,讓人唏噓不已。她從一個食品廠工人成長為正廳級領導干部,又從正廳級領導干部淪為階下囚,她的人生軌跡,帶給黨員干部諸多啟示和警醒。

底線失守 末路狂飆

2007年12月,宋利菲任長春中院黨組書記、院長,成為省會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她仕途中第一次擔任一把手,也是她從政的最后一站,是她人生的巔峰,也是跌落深淵的開始。

在擔任院長初期,針對法官工作辛苦、收入不高的情況,宋利菲積極協調籌建集資房為職工解決福利待遇,建辦公樓改善工作環境。她說:“剛去的時候,工作上我是很拼的,在中院建辦公樓的時候,腳脖子骨折,我拄著雙拐去各個單位溝通協調。”然而,當一把手時間長了,約束少了,跟一些老板接觸多了,宋利菲心里開始失衡。“一是有吃虧的想法。看著身邊的老板都過著富足的生活,再回想自己的艱辛經歷,吃虧的想法由此產生。二是有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想法。認為自己快退休了,生活這么清貧對不起家人,得讓兒子過上更好的生活。由此也產生了有權不用過期無效的想法。”宋利菲說。

宋利菲回憶,她的違紀違法之路是從收受土特產和禮品開始的。土特產和禮物收了,購物卡收了,慢慢覺得沒什么大不了的,收得也就心安理得了。“特別是對一些沒有什么請求,只想和我處好關系的人送的錢物更是坦然接受”。

宋利菲仍清晰記得她第一次受賄的情節。“記得第一次受施某某請托,違規干預他所在公司執行異議案件,事后施某某直接給我送了20萬元現金。我當時不想收,但是他執意要給,我就收下了,事后心里還是挺緊張的,心里想要是出事兒,這輩子不就完了嗎?那幾天有點坐立不安,后來又自己安慰自己,不會出事的。再一想這錢來得也太容易了,說句話就給拿了這么多錢,夠我掙一年的了,心里的防線開始滑落”。

違規利用權力的邪念一開,欲望便迅速膨脹。從受賄這20萬元開始,宋利菲在從政的最后五年,邁上了瘋狂斂財的犯罪之路。正如她在懺悔書中說的,“我對金錢的追求愈來愈強烈,小到找我辦事、提拔,大到工程回扣我都收,退休之前辦事退休之后收,自己家人不方便收就讓別人替我收,大膽念起了自己的‘生意經’”。

火中取栗 大肆斂財

當官發財兩條道。宋利菲卻把當官作為發財的途徑,利用手中的權力大肆斂財。

工程建設成為利益交換的“籌碼”——老板變成“親密”朋友。到長春中院工作后,宋利菲經常與老板為伍,“勾肩搭背”,為老板謀利,“親”而不“清”。長春中院有多個基建項目,包括審判法庭及附屬用房建設、裝修工程以及法官培訓中心房屋維修工程等,這些工程總投資額超過2億元。宋利菲利用手中的權力,把工程建設作為發財的有效途徑,與老板進行利益交換,大肆斂財。2010年,宋利菲受倪某請托,為其所在公司承攬長春中院審判法庭及附屬用房石材幕墻項目提供幫助,操控招投標程序,使倪某所在公司成功中標,事后兩次收受倪某錢款。2009年,宋利菲受徐某某請托,為其承攬長春中院審判法庭及附屬用房土建工程提供幫助,于2010年5月和2011年年底兩次收受徐某某賄賂。

任人唯錢作為為官信條——親信成為用人首選。宋利菲對圍攏在自己身邊的人收受錢款、委以重任。2008年至2013年間,宋利菲將袁某從虛職副處一步步提拔為德惠市法院院長,其間多次收受袁某錢款;2009年,宋利菲將榆樹市法院院長張某提拔為長春市高新區法院院長,事后收受張某“表示”;2010年秋,宋利菲將周某提拔為辦公室副主任,事后收受周某貂皮大衣一件;2011年,宋利菲將長春中院司機韓某安排至長春市高新區法院工作,事后收受韓某送的“感謝費”。此外,還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錢款、金條等。

心存僥幸 掩耳盜鈴

作為在政法系統工作近30年的領導干部,宋利菲收受賄賂前后思慮周全、手段隱蔽,無論事前“防范”還是事后對抗,無不體現出很強的反偵查能力。僥幸心理,讓宋利菲在對抗組織審查的路上越走越遠。

在任期間為他人謀利,約定退休后收錢。宋利菲利用擔任長春中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企業謀利,為了規避日后調查,約定退休后掛名取酬。2007年至2012年間,宋利菲受某公司董事長宋某請托,違規干預該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在長春兩級法院的訴訟和執行案件,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并與宋某約定退休之后以聘其為法律顧問的方式作為回報。宋利菲退休后,覺得用自己的名字取酬還是有風險,就以其丈夫鞠某某擔任該公司法律顧問為名掛名取酬。在此期間,宋利菲以同樣手段利用職權為兩家村鎮銀行謀取利益,退休后在這兩家銀行掛名取酬。

只收“熟人”送的錢。用宋利菲自己的話說,收錢有三原則:不熟的人送錢不收、口碑不好的人送錢不收、不能辦的事送錢不收。2011年長春中院建辦公用房,掛靠在湖南某裝飾公司承攬裝修工程的王某找到宋利菲要承攬長春中院的裝修工程,因為跟王某不熟悉,宋利菲沒有答應王某的請求。后來王某找到宋利菲的老鄉——通化市審計局原局長王某某出面請宋利菲吃飯,并承諾按工程總造價的比例給宋利菲好處,宋利菲才同意將工程承包給王某。王某多次送給宋利菲錢款。因為跟王某不熟悉,每次送錢時,王某都把王某某拽上,看在王某某的面子上,宋利菲才一一笑納。

委托專人理財,讓贓款“隱身”。宋利菲收受巨額現金后,先在家里存放,再審慎選擇使用個別親屬的銀行卡將錢轉給為自己理財的人。宋利菲先是選定相識多年、為人老實的王某專門為自己理財,之后將受賄款通過外甥張某的銀行卡分批匯入王某賬戶,再由王某將這些受賄款投放到銀行、證券公司或者直接向企業放貸,收取高額回報。

事后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2017年底,向宋利菲行賄的傅某被臨江市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宋利菲預感到自己可能要“東窗事發”。然而,這個擁有46年黨齡的正廳級領導干部,第一時間選擇的不是對黨忠誠老實、主動向組織坦白,而是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2018年4月,宋利菲擔心收受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孫某賄賂的犯罪行為被發現,與孫某訂立攻守同盟,安排丈夫鞠某某向孫某賬戶轉賬,并互發借貸關系短信,制造假象,掩蓋受賄事實。2018年6月20日接受調查的當天,宋利菲擔心收受王某賄賂的犯罪行為被發現,與為其介紹賄賂的王某某訂立攻守同盟,約定如果有關部門調查,不要將送錢的事情說出去,以掩蓋受賄事實。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宋利菲最終才明白,處心積慮地對抗審查只是掩耳盜鈴,“臨時抱佛腳”更救贖不了自己,只有相信組織、依靠組織、老老實實向組織坦白才是唯一出路。

“此時我深深感悟到和家人團聚的幸福、享受大自然陽光的可貴,我沒有了自由,當失去它才理解其中的含義。我已經66歲了,該享受天倫之樂時,卻要走進監獄的大門。”談至此處,宋利菲已泣不成聲。(通訊員 潘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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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史上最好的"T+0"炒股方法首次全面公開,這一文終于講透徹了,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本文由公眾號越聲財富(YSLC168888))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操作建議。如自行操作,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自負。)

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要做好T,實現同時間的高收益,首先要弄清楚那些股在什么趨勢下適合做T,適合哪種T法。將這些前提分為大盤環境、個股股性、個股趨勢三個要素。關于這三點,且聽本大俠細細道來。

具體來說:

(1)大盤環境:俗話說牛市持股不動,亂動必死,不適合做T;熊市不能持股太久,不動必死,適合做T。真正牛逼發財的人不是在牛市發財,而是在熊市,利用大盤的波動聯動個股震蕩,通過做T實現高收益,雖然很多人認為做T可以忽略大盤,但是本大俠認為做T雖然需要輕大盤重個股,但是大盤的環境不能完全忽略,特別是我天朝A股,天天千股跌停都弄得出來,什么事兒都弄得出來,試想千股跌停,再牛逼的做T技巧也是無用。

(2)個股的股性。什么樣的股適合做T,什么趨勢下適合那種做T方式,這是做T前的準備工作,也是至關重要的環節,正如行軍打仗,提前了解戰場的地形地理。股性活躍的個股適合做T,那么什么樣的股是股性活躍的呢。

到這兒多說幾句,股性要想活躍,首先盤子不能太大,必須是小盤股或者中盤股,最好是流通股在1億股以下的小盤股,傻子都知道四大行、兩桶油不可能讓你做T掙錢。除了盤子小,還需要從時間上觀察起漲跌情況,根據K線觀察其日間震蕩區間的大小,日內振幅最好是大于5%,否則做起來就沒太大意義。

(3)個股趨勢。根據多年經驗,將個股的趨勢用5日均線、60日均線作為界限分為三類,5日均線以上屬于短期強勢,60日均線以下屬于中期弱勢,不同的趨勢下做T的選擇也是不同的。5日、60日均線以上適合正T;5日均線以下,60日均線以上適合反T。

以上是關于做T的前提三要素,是做T前需要重點思考的問題。分析完宏觀和個股的走勢后,才能更好的把握個股。

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的技巧

1、量價配合完美,上拉放量,整理回落縮量,逆勢拉升突破前面高點,而且分時量快速放大,屬于買入(做T低吸)信號,逆市表現為抗跌。

2、一句話:“量價健康,拉升放量,屬于買入(做T低吸)信號”。

3、整理后突現急劇放量的動作,分時直線拉升,屬于主力做多的體現,買入(做T低吸)信號。

4、當股票往上拉升時發現分時量沒有集中放大,量能不齊表明主力做多不夠堅決,理應賣出(做T高拋)為主。

5、分時量價不齊,越拉量越小,逐步微縮構成量價背離,拉高調頭屬于賣點(做T高拋點)。

6、快速拉升,量能沒有持續放大,而且均價線沒跟上,調頭一刻是賣點(做T高拋點)。

T 0的操作時機要果斷把握,不然時機出現了,把握不了。沒有出現機會時要耐心等待,不要盲目出擊。

接下來越聲財富(YSLC168888)將要給大家分享的是T 0操作的絕招,背起來。

T 0”操作技巧根據操作的方向,可以分為順向的“T 0”操作和逆向的“T 0”操作兩種;根據獲利還是被套時期實施“T 0”操作的可以分為解套型“T 0”操作和追加利潤型“T 0”操作。

向上T 0是首日買次日賣再次日買循環。適合在上升趨勢中波浪運行或斜飛式保持一定角度運行的個股。主要是將盈利最大化。一段20%的漲幅可以做成30%的漲幅以上。是基于看長做短基礎上的標桿技術運用。向下T 0是先賣后買再賣循環。主要用于解套。

T 0操作時經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情,預測正確,操作失誤

【玩轉“t 0”幾大要點】

1.“t 0”操作時切忌不能貪心,一旦有所獲利,或股價上行遇到阻力,立刻就落袋為安。這種操作事先不制定具體盈利目標,只以獲取盤中的震蕩差價利潤作為操作目標。

2.“t 0”操作屬于超短線操作方式,在“t 1”交易制度下,投資者要充分調配好手中籌碼與資金做“t 0”交易。

3.“t 0”操作要求投資者必須有全天看盤的時間和條件。還要投資者有一定短線操作經驗和快速的盤中應變能力。

4.“t 0”操作時要快,不僅分析要快,決策要快,還要下單要快,跑道要快。這就要求投資者注意選擇資訊更新及時、交易方式迅速和交易費用低廉的證券公司。

5.“t 0”操作必須建立在對個股的長期觀察和多次模擬操作的基礎上,要求投資者非常熟悉個股股性和市場規律。

散戶做股票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跟莊,而跟莊必須熟悉莊家運作股票的規律。越聲擒牛就為大家介紹莊家進駐三大信號:

1、股價大幅下跌后,進入橫向整理的同時,間斷性的出現寬幅震蕩:

此階段,莊家都會極其耐心、不動聲色地收集低位廉價籌碼,這些籌碼就是莊家的底倉,也是未來該股盈利的重要來源,這些籌碼拋出之際大概率就是莊家出貨之時。

2、股價尾盤跳水,次日低開高走,股價每次回落的幅度明顯小于大盤:

股價大幅拉升前,莊家通常不會有大動作,而是派出小股偵察部隊試盤,在尾盤急跌洗盤,將意志不堅定的投資者洗盤出局,為即將到來的大幅拉升行情掃除障礙。

3、股價低位盤整時,經常出現小十字線,集合競價異動:

從上圖包鋼股份的日K線走勢可見,拉升之前十字星線層出不窮,初步反映出主力的操盤情況。然而最關鍵的還要看集合競價是否交投踴躍,集合競價所產生的價格一般較前一日為高,表明買盤踴躍。如果是非活躍股或冷門股,通過集合競價所產生的價格一般較前一日為低,當日購買欲望不強。

跟莊的注意事項

1. 主力高位建倉后,需要一段時間的休息,也就是縮量盤整

2. 盤整的箱體一般不會低于前期放量的均價

3. 拉升的時候量能越拉越小或者量能變化不大最為穩妥

4. 箱體盤整時間越長,后期拉升的空間相對越大

5. 一旦開始有拉升的跡象再跟莊進場也不遲

6. 最后控制好倉位,沒有100%的事情,永遠記得風險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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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科技公司謊稱買手機能返利 受害群眾被騙200余萬元

齊魯網聊城9月11日訊9月10日凌晨,聊城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偵大隊抓獲一名“云劍”行動目標逃犯陳某棟(男,34歲,陽谷縣安樂鎮人)。

2018年6月份以來,開發區警方陸續接到全國各地的報案人報案稱:聊城市音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謊稱購買其公司的手機后,點擊手機里面的廣告軟件能得到返利,并許諾能掙錢。后全國各地報案人購買手機后,一開始能收到聊城市音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返利,后期聊城市音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返利,并與購機人失去聯系。

截至2018年6月25日,全國各地被騙人數達六十余人,被騙金額達二百余萬元,經偵查,該公司法人陳某棟有重大作案嫌疑。

目前,犯罪嫌疑人陳某棟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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